張貼日期: 2024-05-20 13:36:30 點閱:152
受理114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公告
一、依據:
(一)兵役法。
(二)兵役法施行法。
(三)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四)召集規則。
(五)國防部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六)國防部國防工業緩召機構實施規定。
二、公告事項:
(一)緩召三款: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身份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經審查核定者。
(二)逐召四款:現任國民中小學校以上校長。
(三)緩逐召作業處理時限:
1.公 告:民國113年5月20日至民國113年6月20日。
2.受理申請:民國113年4月01日至民國113年10月31日。
(四)應繳驗證件:
1.初次申請:合格教師證、畢業證書、專任教師聘書(教師兼任主任、組長者須另檢附課表)、退伍令、國民身分證等影本證件,及任教合計滿一年證明(同一學校任職之實習年資可併計)。
2.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至民國113年者):專任教師聘書(教師兼任主任、組長者須另檢附課表)、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逕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
三、受理單位:向現職任教學校辦理。
附註:上年度核准緩逐召有案(截止至民國113年),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 於規定期限內(113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於114年1月1日起註銷其核定之緩逐召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