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05-20 12:56:29 點閱:138
一、依據行政院本(113)年5月2日院授人培字第1133022839號函辦理。
二、公教人員具有休假資格者,依規定應持國旅卡至交通部觀光署審核通過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按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核實補助。
三、因應0403花蓮震災,重創花蓮縣觀光產業,為協助復甦,行政院放寬公教人員於前述期間內持國旅卡至該縣合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含消費地點在花蓮縣之預購型或儲值性商品),且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不限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並於本年度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學年制人員於期間內符合規定之消費,得於各該學年度之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
四、例如:某甲本年具14日休假資格,其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為新臺幣16,000元,某甲於本年5月11日持國旅卡至花蓮縣特約商店刷卡消費8,000元,得核發休假補助費1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