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3-20 16:05:16 點閱:24
依據:
一、「兵役法」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7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行政院
四、國防部
五、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身份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經審查核定者。
二、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以上校長。
受理申請:民國114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114年3月16日至4月15日。
二、宣傳:民國114年3月16日至4月30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114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止。
※應繳驗證件:
※受理單位:本校人事室。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