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06-27 14:23:34 點閱:194
本校於113年6月11日修正「彰化縣立成功高級中學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並經校長核定實施。
說明:
一、本校為保障性別平等工作權,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維護當事人之權益及隱私,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性騷法)第七條第一項、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及性騷擾防治準則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包括:
(一)性工法之性騷擾,謂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性工法之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三)本校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適用性工法之規定:
1.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機關內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2.於非工作時間,遭受不同機關(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3.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機關首長(或主管)為性騷擾。
(四) 性騷法之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五)性騷法之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六)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係由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之者,就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適用性騷法之規定。
(七)性騷擾之調查,除依各規定認定外,並得綜合審酌下列各款情形:
1.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或嗅聞他人身體;強行使他人對自己身體為之者,亦同。
2.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3.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
三、本校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並於本校網站公開揭示:
(一)人事室專線電話:04-8828588 分機 815、816
傳真 :04-8828519
電子信箱:personnel@cksh.chc.edu.tw
四、詳細規定請參閱要點。
拒絕性騷擾海報,宣示內容如下:
一、任何人不得對他人性騷擾或性侵害。
二、性騷擾他人者,依法得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利用權勢或機會進行性騷擾者,其罰鍰加重二分之一。
三、性騷擾或性侵害他人者,除負有法律上之刑事及民事責任外,本單位亦將依衛生福利部規定懲處。
四、遇到性侵害事件,請撥打110或113保護專線求助。
遇到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請撥打本單位申訴專線:人事室8828588分機815或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