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03-15 14:17:25 點閱:180
校內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3年3月31日止
申請資格及辦法:請參閱附件
財團法人周黄彩紅教育基金112學年度獎學金申請辦法 (節錄)
一、依據:依財團法人周黄彩紅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
二、目的:
(一) 鼓勵清寒優秀之國、高中學生,勤奮進學、向上、向善。
(二) 鼓勵身心障礙學生,不畏挫折,不怕障礙,克服困難,積極向上。
三、申請對象、名額獎學金金額
(一) 彰化縣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 20 名,每名新台幣 5,000 元。
(二) 彰化縣高中、職清寒學生45名,每名新台幣 5,000 元。
(三) 彰化縣國民中學清寒學生85名,每名新台幣 3,000 元。
四、申請時間:即日起至3月31日止。(校內申請截止日)
五、申請標準:
(一) 清寒學生
1.一、二、三年級在校學生。
2.經政府機關核定為中/低收入戶者。
3.經政府機關核定為補助對象者。
4.家境清寒生活困難,經導師填具具體證明事實者。
5.一年級生依前半學期之學業平均之學業平均成績須達85分以上綜合表現良好,不得有任何違反校規處分,及曠課記錄者。
6.二.三年級生依前二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須達85分以上綜合表現良好,不得有任何違反校規處分,及曠課記錄者。
(二) 身心障礙學生
1.一、二、三年級在校學生。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3.一年級生依前半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須達80分以上綜合表現良好,不得有任何違反校規處分,及曠課記錄者。
4.二.三年級生依前二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須達80分以上綜合表現良好,不得有任何違反校規處分,及曠課記錄者。
六、申請手續:
(一) 填寫申請書(如附件)。
(二) 以學校為單位彙整寄送本會。(本校承辦單位:教務務註冊組)
(三) 檢附資料證件:
1.清寒學生
(1) 清寒證明文件(若影印須加蓋學校證明章)。
(2) 學業平均成績證明或成績單(若影印須加蓋學校證明章)。
(3) 綜合表現紀錄及證明文件。
2.身心障礙學生
(1) 殘障手冊影本(若影印須加蓋學校相關人員印章)。
(2) 學業平均成績證明或成績單(若影印須加蓋學校證明章)。
(3) 綜合表現記錄或證明文件。
(四) 若資料證件不齊或不符者,則不予審核。
七、審核與頒獎
(一) 由該會聘請審查委員,組成委員會,依辦法之規定審查之。
(二) 若符合規定之申請人數超出預定名額時,由委員會決定之。
(三) 各項人數若不足時,得經委員會之決議,移至其他類別增額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