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轉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設籍該市之低收入戶學生申請112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餐費補助事宜,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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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 / 張貼者
午餐秘書
張貼日期: 2023-09-05 10: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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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彰化縣政府112年8月29日府教體字第1120343520號函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8月28日北市教體字第11230766512號函辦理。 |
(一) |
補助對象:設籍臺北市、持有臺北市「低收入戶證明」,就讀全國公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含夜間部或進修學校),並於法定修業年限且實際到校上課學生;就讀夜間部或補校者須為民國93年8月30日以後出生之學生。 |
(二) |
補助額度:採定額補助每餐新臺幣(以下同)55元計,每名學生補助金額總計為5,500元(55元*100日)。 |
(三) |
申請方式:由學生填具「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午餐費補助申請表」,交學校審查,學校審查符合補助規定者,於112年10月24日(星期二)前製作補助學生印領清冊,併各生申請表與學校正式收據免備文寄送該局複審,並辦理撥款及核銷。 |
(四) |
申請時間:請於112年10月24日(星期二)前免備文寄送該局申請。 |
(一) |
日校及夜補校印領清冊及申請表格式不同,請正確使用;校內併有日校及夜補校者,請分別製作印領清冊及學校正式收據。 |
(二) |
學生應在法定修業年限內正常上課;未正常到校上課或休學者,應繳回本補助款。 |
(三) |
已申請或接受其他餐費、主副食費、伙食費之補助或減者(例如縣市之午餐費減免、教育部原住民學生主副食費補助等),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款。 |
(四) |
學期中社會局新核定或轉入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新增突遭變故經濟困難學生,得補辦申請。 |
(五) |
另為有效減輕經濟弱勢家庭負擔,惠請學校直接扣抵學生應繳費用,或先行發放補助款,不得先向學生收取費用。 |
四、 |
該局112學年度第1學期非該市高中職及高中職夜補校學生餐費補助一覽表、申請表、補助學生印領清冊、學生領據等請至該局網站(網址: http://www.doe.gov.taipei)/科室業務/體育及衛生保健科/學校午餐相關業務/清寒午餐補助/外縣市高中職(日間部)項或/外縣市高中職(夜補校用)項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