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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22-08-30 09:38:15 點閱:175
一、111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自即日起儘速於9月8日中午前申請,請填寫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件:
二、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依規定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今年有孩子上國小1年級的同仁,別忘記申請喔!
三、已享有公費、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不含獎學金)不得再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亦未有補差額之規定
●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六)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依表訂數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四、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需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五、除國中、國小無須繳驗證件外,公私立高中(職)以上須繳驗學雜費收據正本,如係影本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