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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22-01-27 11:41:06 點閱:111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1年1月24日府人考字第1110033753號函辦理。
二、查性工法第2條規定:「(第1項)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 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2項)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 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33條、第34條、第38條及 第38條之1之規定,不在此限……。」據上,自111年1月18 日起,現行相關教師法規如有與旨揭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 修正條文及勞動部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教師請 假規則修正前,各學校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教 師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至教師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 第4款所定之8日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