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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21-11-16 14:22:31 點閱:128
一、依彰化縣政府110年11月8日府人給字第1100400733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11月3日總處給字第1100002936號函辦理。
二、查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銓敘部應評估保險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於精算之保險費率與當年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5%而需調整費率時,應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覈實釐訂保險費率。
三、經第8次保險費率精算結果,已達前開調整費率標準,爰調整費率如下
(一)不適用年金費率規定由現行8.28%調整為7.83%。
(二)適用年金費率規定由現行12.53%調整為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