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組員
張貼日期: 2022-04-29 15:05:29 點閱:94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1年4月25日府人給字第1110151856號函轉教育部111年4月21日臺教人(四)字第1110036441號函辦理。
二、旨揭調整方案係自111年7月1日實施,爰以該日以前【即 111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始為旨揭調整方案之適用對象。
※請點選附加檔案參閱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