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學習實施規範

 

 

彰化縣立成功高級中學學生自主學習實施規範

108 年 06 月 14 日 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

   109 年 03 月 06 日 課程發展委員會修訂

110 年 01 月 08 日 課程發展委員會修訂

依據:

  • 教育部10311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35678A號令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022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148749B號令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

目的

為培養學生自主學習與適性發展,使學生能在教師指導下,擬定自主學習計畫,自主實踐與完成計畫,特訂定此規範,說明自主學習實施、管理與輔導相關事宜。

原則:

  • 學生自主學習實施由圖書館主辦,統籌各處室辦理相關事宜,並召開學生自主學習委員會會議。
    1. 學生自主學習委員會由圖書館主任擔任主席,成員包含教務處代表1人、學務處代表1人、輔導室代表1人、家長會代表1人與自主學習指導教師。
    2. 學生自主學習委員會會議應討論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實施與相關事宜。
  • 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說明會由圖書館辦理。
  • 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書申請與審查,辦理原則如下:
    1. 申請計畫以學期為單位。學生於每學期初,在指定時間內完成申請計畫提交給指導老師與審查小組完成審查。
    2. 計畫書審查由該學期擔任自主學習指導教師負責。審查原則以評估計畫是否明確與可行,是否能在學校現有環境設備下完成。
    3. 由學生自主學習委員會會議審查,需有三分之二(含)代表出席,並經二分之一(含)成員通過後,審查通過經家長同意簽章後開始執行,經校長同意後公布與執行。
  • 學生編班學生自主學習之場地與指導教師由教務處安排與公告。
  • 學生自主學習之指導教師,依下列原則提供學生協助。指定學生自主學習班級日誌之負責同學、協助學生自主學習計畫審查、進行學生出缺點名與通報、檢視學生自主學習紀錄、了解學生自主學習進度與困難、鼓勵學生辦理自主學習成果發表、登錄學生自主學習成果完成與否。
  • 學生自主學習計畫與成果得於指導教師初步確認輔導室協助下,放入學生學習歷程檔案。
  • 學生自主學習資源與平台由圖書館負責建置與維護,整理表現優秀之學生自主學習計畫與成果,並在學生同意下,提供本校其他學生參考與學習。

學生自主學習計畫項目包含:學習主題、學習目標、成果作品、學習內容、執行進度、內容規劃等。

學生申請自主學習計畫,依下列原則辦理:

  • 學生自主學習計劃類別可包含專題寫作選修課程的延伸學習各式檢定學術性競賽等。惟不得與本校已辦理之非學術社團內容相同。
  • 學生應於提出自主學習計畫前,參加學校辦理之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說明會,並依據規定格式,撰寫自主學習計畫。
  • 學生應於計畫核可後,依計畫實施,記錄自主學習情形於學生自主學習成果紀錄表,並按時繳交自主學習紀錄得於自主學習計畫完成後,於學校規定時間內,辦理自主學習成果發表。

輔導管理:

  • 學生自主學習期間之出缺勤管理由學務處負責,學生須依據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辦理請假事宜。自主學習時間不得申請公假外出。
  • 學生自主學習,出缺勤管理、教室管理以及作息時間,均比照一般課程。
  • 學生自主學習成果不佳或屢有干擾學習活動情事者,依情節嚴重,依校內規定處理。
  • 學生如於自主學習時間需使用其他場地,需經由指導教師同意,並出示相關證明,以便場地借用與管理。如需使用實驗室與實驗設備,需取得指導教師與實驗室管理者同意後,於教師陪同下進行實驗。
  • 學生自主學習所需之資訊設備、圖書和使用空間,應依校內相關規定借用,若使用衝突,得由相關處室統一協調之。
  • 學生自主學習期間,如有學校規劃之重要活動,須全程參加,不得以自主學習為理由拒絕出席。

本要點經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